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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感谢大秦公务员“喜”,我们了解到不一样的秦律
编辑日期:2024-02-08 14:02:00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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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来,随着国家的开放进步,现代法律原则逐渐树立。不过,鲜为人知的是,“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轻)”等原则早在《尚书》中就有体现;而自首、立功制度以及通过犯罪构成要件来衡量、区分刑罚的量刑等规则,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已广泛应用,并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被记载。

1975年12月,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的一个工程队,在一个叫睡虎地的地方修建水利工程。水渠挖掘过程中,发现了底部的土壤和周围其他地段完全不同。由于在附近曾经挖掘出古代的墓葬,施工紧急停止。

经过考古队的发掘,共发现古墓12座。其中第11号墓葬的规模、形制与其他墓葬有所不同。当第11号墓被打开,令人震惊的是,墓主人的头下、右侧、腹部和足部堆满了竹简。

考古队在睡虎地共发现竹简1155枚,残片80枚,统称为“云梦睡虎地秦简”。这些秦代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历经千年,却没有腐烂。秦简上书写着4万多字,整理为《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纪》《语书》《为吏之道》《日书》等部分,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律、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

出土的《编年纪》竹简,是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的大事记,记录秦的对外战争,也记录了墓主人的生平。

墓的主人,叫“喜”。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出生于安陆县。他先后在安陆、鄢县和南郡等地担任基层小吏,主要从事文书档案、司法刑狱等工作。工作中,他需要接触大量的法律文书。“喜”还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喜”去世。

“喜”的一生,见证了秦统一六国的历程,由于他只是一名普通的基层官吏,没有资格登上史书,但他的“私人笔记”却为后人解开了秦律的面纱。

“喜”熟知秦的律法,热爱自己的工作。可能是因为工作规定,也可能是源自“喜”认真的工作态度,他将大量的秦律、文书工整地抄写在竹简上。他去世后,家人将这些竹简与他一同下葬。

一直以来,秦之律法通常与“残暴”“严苛”等词紧密联系,但秦之律法具体是怎样的?这个谜题,直到“喜”的竹简被发现后才得到解答。

“云梦睡虎地秦简”中,记载了秦代施行的20余个单行法规,600余个法条,有关于农业生产的《田律》、仓库管理的《仓律》、市场交易的《金布律》以及徭役征发、官吏职掌、民族关系等各方面。这些秦律,还要求赡养老弱、保护环境、商品需要明码标价、不得严刑逼供以及见义必须勇为等等。

见义必须勇为?是的。在秦律中,如果在路上,遇到有人行凶伤人,而你距离他们百步之内(约为138米)却没有进行施救,你将会受到惩罚。而惩罚相当的重,需要上交两副铠甲,可能让你倾家荡产。

秦律规定,审理案件对犯罪人进行讯问时,不主张恐吓和笞打,认为不笞打犯罪人就能获得真实情况为好,恐吓就是失败。只有在罪犯狡辩、数次更改口供时,可以依照法律进行笞打,但还要在审讯记录中“写说明”。

秦律还对手工业品的产量与质量进行规定。凡不合规格和评比落后的,不仅生产者要受惩罚,还连及监督者和领导者。

秦律通过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细致入微的规定,使得即使德与教化失灵,社会中每个人的生命仍然能得到尊重、财产能得到保护。和我们印象中秦的严刑峻法不太一样,“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展现出中国传统文化中儒、法二家思想中对“人”的关切。特别是《法律答问》中,蕴含着“人本”“恤刑明允”等理念,展现出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法律文化与思想。

《法律答问》,共计210枚、187条,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中的条文、术语作出解释。因此,有人认为它是官方制定的法律解释,有人认为它是对官吏进行法律培训的辅导教材,还有人说它是处理争讼的指南。

《法律答问》根据主观恶意程度,也就是“是否故意”“是否知情”等量刑。如,撬锁盗窃,如果甲故意盗取财物,无论撬锁成功与否,甲都要被处以“赎黥”(支付一定钱财或劳力来替代应承担的“黥”刑);如果甲没有窃取财物的意图,锁撬开了,会被处以“赎黥”;锁没有撬开,就处较轻的罚款。

那么,丈夫偷了钱,要不要问妻子的罪呢?“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 (何) 以论妻? 妻智 ( 知) 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 不智 (知) ,为收。”这要看妻子知不知情,如果妻子知道这是盗窃的钱,她保留的300钱就算是她偷的;如果她不知情,刑罚相对较轻。

数罪并罚、自首、立功等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内容,在《法律答问》中也有记载。如,普通盗窃超过百钱的,当以“刑为城旦”论处(一般指先施加肉刑然后服城旦役);如果自首,处罚更轻。《法律答问》还有这么一个“答问”,“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乃听也?狱断乃听之。”讲的是上诉制度,在判决之后可以受理上诉请求。

现代中国的司法制度根植于五千年文化的深厚土壤里。中华特色传统法治体系形成较早,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融合,超越了单纯制度的“礼”与西方视角下技术性的“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重要的血脉和基因,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文化自信的底气和源泉。

(作者简介:张艳林,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