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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3号)
编辑日期:2020-02-06 11:14:00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关键时期,为全力加快织牢基层社区(村、屯)防控网,落实“严字当头、不漏一人”的要求,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实施“疫情防控全民参与”十项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令如下:

一、疫情防控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市、县(市、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及各高等学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力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及其指挥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建立基层防控工作组织体系。由乡镇(街道)牵头,以村屯为单元、社区网络为依托,发挥乡镇基层党组织、基层干部、驻村工作队作用,乡镇(街道)分片包管到社区和村屯、社区和村干部包干到户。

三、每一个公民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居)委、社区报告。人人做到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倡导每户家庭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必要生活物资。

四、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区外返桂人员,须在返回当日主动向居住地村(居)委、社区报告,并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得外出,所在村(居)委、社区要登记造册;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负责医学观察的村(居)委、社区应当协助其迅速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五、村庄、小区、单位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时期的管理规定,设岗排查,对进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测体温,发现有发热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及时处置,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出现确诊病例的,及时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

六、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社区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网格内人员排查筛选,特别对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再筛查、再核对,逐社区、逐楼栋、逐村屯、逐户、逐人进行健康登记,做到不漏一镇一村、一栋一院、一户一人;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理。

七、各村、社区、小区、各类企业、工作场所、楼宇等基本单元要对重点人群做好服务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八、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高等学校等人群集中的单位,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立即报告,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加强内部管理,适时实施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疫情防控知识教育,配备必要防护用品,督促做好个人防护。

十、全体党员、全体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接此令后,要结合实际迅速落实到位。

疫情防控热线电话:12320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