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
(一)推广普通话有何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9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6.《扫除文盲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7.《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14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经验。它的颁布,有利于促进现代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已经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新的时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推动了语言文字健康地向前发展。但是,在语言文字的应用中,还存在着许多混乱的现象,如有的地方方言盛行,社会上乱写不规范字的现象比比皆是,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将全面走上法制的轨道。这对于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将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起草及公布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起草工作于1997年二月正式启动,2000年4月完成。
这部法律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正式公布的。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公布及施行时间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
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思想是:
1.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2.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的什么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范围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
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条款(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九)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
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五条中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总原则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到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意义十分重大。
(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十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十二)书法艺术作品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
可以。因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十三)近年国务院各部门出台了哪些关于用语用字的规定
1.1987年1月1日,国家语委、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中宣部出版局公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2.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1987年4月1日,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委发布了《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6.1992年7月7日,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7.1992年7月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定》。
二、文件摘录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全面推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各级种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师范院校要继续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国务院要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推广普通话,学校是基础。学校用语一律使用普通话。学校和社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要互相结合,互相促进。
学校推广普通话,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析规章制度。学校推广普通话的重点是各级师范院校,初等和中等学校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职业高中的幼师类、文秘类、公共服务类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要把普通话作为一项重要基本功,认真训练,严格考核;普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用普通话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理高的要求。
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和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初等、中等学校语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
(三)《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教语用〔2016〕3号)
第3条 强化学校语言文字教育。坚持把学校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普及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将语言文字要求纳入学校、教师、学生管理和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构建适合大中小学生身心发展和道德养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语言文字教育课程和活动体系。加强语言文字示范校和书写特色校建设。注重幼儿园教育中阅读兴趣的培养,使孩子学会倾听并能用普通话进行基本交流。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规范汉字书写、阅读写作及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等方面的教育教学,提高中小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科学设置语言文字相关课程,以提高语文鉴赏能力、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为重点,全面提高学生语文素养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强调教师表率作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坚持使用普通话,正确使用规范汉字,努力提高传统文化素养和语言文字应用综合能力。
第11条 推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树立和增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校语言文化传承功能,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加强中小学古典诗文教育教学。推动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等文化实践活动入社区、下基层、进部队。支持开展对吟诵的研究、抢救保护和传承工作。开展当代语言文化研究,促进语言文化健康发展。完善国民语言教育大纲,推动开展国民语言教育。
(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实施方案》(教语用〔2017〕2号)
大力提升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1.在各级各类校长综合培训和教师业务培训中,加入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等内容,强化校长和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确保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环境。
2.通过脱产培训、远程自学、帮扶结对等方式,使普通话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师,尤其是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快速提高普通话水平。力争在“十三五”内使所有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达标;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的普通话能够胜任双语教学工作。
3.严把教师入口关,新任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开展教师普通话水平提高培训和中华经典诵读教师培训,进一步提高教师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授能力。
三、规范标准
(一)1985年以来我国制定和公布了哪些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1.1985年12月27日,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国家教育委员会(简称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简称广电部)联合发布了《普通话异读词审者音表》。
2.1988年1月26日,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3.1988年3月25日,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4.1988年7月1日,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公布了《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5.1990年3月22日,国家语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修订发布了《标点符号用法》。
6.1997年4月,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了《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
7.2001年12月19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了《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
(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是何时发布的?它适用于哪些范围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于2001年12月19日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普通话书面语,包括语文教学、新闻出版、辞书编纂、信息处理等方面。
(三)《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草案)整理异形词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整理异形词的主要原则有三个,即:通用性原则、理据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
(供稿: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