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站内搜索
安全宣传文件   安全教育  消防演练  安全大检查
组织建设   学习园地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首页 > 校园信息 > 校园动态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有关法律法规
编辑日期:2024-09-09 16:01:00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是教育强国建设全面开启的重要一年。今年的9月9日至9月15日为第27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推动我校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进一步引导广大师生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供稿:信息中心